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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办法和反补贴办法复审裁决的公告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我国酒业协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决 澳门·银河官方网站
商务部裁决,鉴于我国大麦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撤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撤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3年8月5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履行。